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
    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。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,依法承擔違約責任。
 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,應當遵循公開、公正、平等競爭的原則,擇優選擇承包單位。
 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,本法沒有規定的,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。
 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、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。
 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、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。
 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。公開招標發包的,其造價的約定,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。
    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,及時撥付工程款項。